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履职情况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履职情况两个方面。
(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培训档案建设的情况,安全生产培训的工作计划、教材、教案的编制、师资配备及培训管理 等情况;培训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 的情况;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期间应当享有待遇的落实情况;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管理的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包括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的情况;教学及培训考核设施配备和管理的情 况;教师配备及其学历、职称、培训考核和管理的情况;教学组织及学员管理的情况;培训档案建设的情况;培训收费的情况;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即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具体内容可参照本通知附件。
(二)督查,即由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成立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组要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汇报,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和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检查组要按照检查内容,采取针对性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附表中所列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认真填写。
3.实地座谈,现场提问。检查组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教师和学员座谈和提问的方式,听取培训现状、取得实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
4.督促整改,推动工作。检查组要把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与执法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培训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整改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切实解决问题,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组织协调机构和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