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监局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11〕5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 深入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 为规范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200号)有关精神,按照《上海市安全监管局2011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本市将加强对安全生产培 训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健全并落实培训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发挥安全生产培训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支撑作用。
二、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遵循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规必究的原则。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区 (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培训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档案。
区(县)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举报、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要及时调查核实安全生产培训举报、投诉,对违法情节较轻的,应 当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当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