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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蛋禽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年产蛋10万公斤以上;

  (三)蔬菜生产基地须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原则上应列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要求连片200亩以上;

  六、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省基地办颁发的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标牌;

  (二)接受省、市基地办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四)认真执行省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任务;

  (五)在接到省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时间向省基地办报告产销情况,包括产品存出栏、价格及产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场更名须及时向省基地办报告。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

  (三)有权要求各级基地办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

  (四)优先获取省基地办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并免费在福建省“商务天气预报”信息网上发布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五)优先享受省基地办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查和交流活动。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基地办可终止协议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省基地办调控的;

  (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第五条的条件或者转产的;

  (三)产品在一年内被2次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四)发生违反合同规定行为不及时按照省基地办要求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省基地办对省级副食品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场将取消其省级副食品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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