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11〕16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贸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市场〔2004〕81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的调控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的长期稳定供应,提高“菜篮子”产品安全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和《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9〕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副食品基地)是指具有较强的副食品生产能力,并经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地办)确定,承担城市副食品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生猪、蛋禽、蔬菜种养生产企业。
二、择优确定省级副食品基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副食品基地场均可自愿向所在设区市基地办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基地办推荐,省基地办经过考核、评审后择优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次签署的协议有效期为2年。
三、省级副食品基地提供的年产品总量应占全省城镇需求总量的10%以上。
四、省基地办根据全省副食品调控任务下达省级副食品基地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分解安排落实到各基地场组织生产。
五、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猪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环保要求,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含临时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保工程验收合格文件、或环保年审通过文件、或环保合格监测报告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认定,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500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