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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填表说明:
  1. 本表一式二份,适用于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审批类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2. 纳税人申请不同税收优惠时,均须真实、准确、完整填列本表要求的有关项目。 申请小型微型企业备案的,应同时填列“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申请”栏的内容。

  附件4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加计扣除年度:     年度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名称:

序号

费 用 项 目

本年度发生额

1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6

1.工资、薪金

7

2.津贴、补贴

8

3.奖金

9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10

1.仪器

11

2.设备

12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13

1.仪器

14

2.设备

15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16

1.软件

17

2.专利权

18

3.非专利技术

19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0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1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22

1.新产品设计费

23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4

3.技术图书资料费

25

4.资料翻译费

26

5.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7

九、共同合作项目从主办方分回的研究开发费用

28

合计数(1+5+9+12+15+19+20+21+27)

29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30

共同合作项目应向参与方分摊的研究开发费用

31

本年度发生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28-29-30)

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未形成(  ) 已形成(  )

32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本年度可加计扣除额(31*50%)

33

已形成无形资产的

以前年度发生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金额

34

本年度可加计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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