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原深圳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各医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
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我委经研究决定,废止原深圳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
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和《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深卫医发〔2008〕14号)两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