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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2010年度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深圳市以外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做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代理业务范围,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和船舶经营管理责任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10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认真核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限,以及有无接受委托经营的情况。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六、核查的其他事项

  (一)参加核查的经营者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港货局一式两份提交相关资料(须登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www.sztb.gov.cn下载有关表格)。

  (二)结合本次核查,要做好由交通运输部颁发2011年到期需换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经营人年度核查结果统一报部工作。

  (三)港货局要通过年度核查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础信息;要落实责任,通过核查对全市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经营资质预警制度,进一步强化经营资质动态监管。按照省厅粤交水函[2011]167号文件要求,只有港澳航线及港澳内贸兼营的船舶根据其大陆航区作为内贸航线船舶统计处理,与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统一填写《2011年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上报。对检查合格的船舶才能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并要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上报港航处,再由港航处统一汇总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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