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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三)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的年度核查工作,由港货局负责受理,港航管理处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具体程序为:经营人到港货局提交有关核查材料,港航处负责组织集中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核查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纸质及电子版;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今年到期的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应提供正本);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暂可提供复印件);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表》(见附件3)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见附件4);

  6.《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兼营港澳航线的水运企业提交,见附件5);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8.企业与船长签订的反走私责任书。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见附件5);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7.企业与船长签订的反走私责任书。

  (三)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办理核查的资料:

  1.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3.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见附件6);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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