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范围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拥有国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指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下同),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年审手续直接到省交通运输厅办理。
二、核查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三、核查工作分工及核查程序
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货局”)负责对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的核查工作,并配合委港航管理处(以下简称“港航处”)做好对水路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的核查初审工作。具体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运输船舶的年度核查材料由港货局负责受理。其中,对营运船舶的核查工作由港货局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的核查工作由港航处组织进行集中审核。
具体程序为:
第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到港货局提交有关核查资料。港货局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船舶要做到即来即办:1.对港澳航线船舶,在《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注审核记录(有关负责人应签名),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2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对于不能提供船舶营运证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由港货局出具船舶年审通过证明,事后凭该证明补加审核记录。对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有关负责人应签名),新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2年4月30日止(但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2.经营人携港澳营运证或《船舶年审合格证》原件到港航处加盖“广东省水路运输年审专用章”。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以及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不予核盖该章。
第二,由港航处负责组织对全市水路运输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第三,经集中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港航处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背面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2年4月30日止”。
(二)水路运输服务业由港货局组织对其进行核查。
具体程序为:经营人到港货局提交有关核查材料。港货局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港货局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2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许可证有效期),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名。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到港航处加盖年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