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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5.《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见附件5);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7.企业与船长签订的反走私责任书。

  (三)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办理核查的资料:

  1.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3.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见附件6);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2010年度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深圳市以外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做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代理业务范围,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和船舶经营管理责任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10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认真核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限,以及有无接受委托经营的情况。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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