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由港航处负责组织对全市水路运输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第三,经集中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港航处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背面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2年4月30日止”。
(二)水路运输服务业由港货局组织对其进行核查。
具体程序为:经营人到港货局提交有关核查材料。港货局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港货局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2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许可证有效期),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名。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到港航处加盖年审章。
(三)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的年度核查工作,由港货局负责受理,港航管理处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具体程序为:经营人到港货局提交有关核查材料,港航处负责组织集中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核查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纸质及电子版;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今年到期的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应提供正本);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暂可提供复印件);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表》(见附件3)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见附件4);
6.《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兼营港澳航线的水运企业提交,见附件5);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8.企业与船长签订的反走私责任书。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