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市场字〔2011〕79号)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企业的经营秩序,按照《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决定对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同时换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新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包括2010年新领取证书的企业)。
(二)已领取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原市贸工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包括2010年新领取证书的企业)。
二、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正反面);
3、工商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安监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等凭证(以吨为计量单位);
6、与有资源保障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并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仓储设施不在本市的批发企业,应提交所属油库全套年检资料。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0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市科工贸信委出具的批准建设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正反面);
3、工商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安监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环保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
6、气象部门出具在有效期内的《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证》副本;
7、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等凭证(以吨为计量单位);
8.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9.油库基础设施在2010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市科工贸信委出具的批准建设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10.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陆上加油站)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正反面);
(3)工商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安监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环保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
(6)气象部门出具在有效期内的《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证》副本;
(7)质监部门出具在有效期内的《加油机检定证书》;
(8)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等凭证(以吨为计量单位);
(9)与有资源保障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并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0)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11)加油站基础设施在2010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市科工贸信委出具的批准建设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