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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8、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9、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2) 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二)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按照前一项第1点、第2点、第3点、第5点、第6点和第9点的第(2)小点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需要延续认定的商标是指2008年12月认定或延续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中, 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行业排名 (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应当提交原件;申请人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含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外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件、荣誉证书等材料是复印件的,应携带相关复印件的原件,交由我局审查人员核对。

  六、我局将严格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属于深圳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认定商标注册或者连续使用未满三年的(截至2011年6月15日)。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正在办理变更、转让、移转,在2011年6月15日前未能取得相关核准证明的。

  (四)申请认定商标、实际使用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不一致的。

  (五)申请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实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不相符的。

  (六)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三年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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