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局在2011年6月20日前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 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发票、合同、广告;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3、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应当提交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或服务)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1) 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
(2) 境外的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近3年(2008-2010年,下同)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提交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3)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4)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包括提供在相关国家(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或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
7、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