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就重大项目建设情况每月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全市重大项目进展。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重大项目责任人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年度目标风险抵押和考核奖励机制。被考核责任人是:
(一)以国有资本出资控股的重大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县(区)政府、开发区、市功能板块指挥部负责重大项目推进的分管领导。
(三)承担重大项目推进的市相关部门分管领导。
市重大项目责任人需向市重大项目推进办依据项目不同投资规模分级缴纳风险抵押金,负责项目推进的县(区)领导、开发区、市功能板块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领导不重复缴纳抵押金。对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风险抵押和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负责制定。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1000万元以上风险激励资金,用于对市重大项目考核责任人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把服务重大项目列入班子考核,并作为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的重要平台。组织部门要选拔熟悉经济工作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市重大项目单位任职或挂职锻炼。对在推进服务重大项目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市委、市政府立功嘉奖的人员,要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项目推进督查报告制度。市督察办牵头市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审批部门、服务单位进行专题督察。市督察办参加重大项目推进办项目推进专题会,对议定事项协调会办、推进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每月专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重大项目推进办。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问责制。对各行政审批部门和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新建特快通道、建立机制、设置“T”字标识窗口和按统一标准年内实行网上审批与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等,延误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以及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落实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市督察办会同市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问责,具体实施按市委市政府《问责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重大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