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督察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投促委、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人行南京营管部、公安消防局、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推进办),由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整合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资源。重大项目推进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重大项目储备计划、新开工计划和在建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
(三)组织对重大项目的投资咨询和评估审查。
(四)协调汇总督查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五)指导市代办中心服务重大项目工作。
(六)牵头对市级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资源进一步优化、整合、完善。
(七)推进重大项目审批网上联审特快系统建设。
(八)对重大项目年度推进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九)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办,接受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的工作指导,负责所辖区域重大项目推进工作。
第四章 标准与分类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是指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产业发展正确导向,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事关全局的重要经济社会建设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引领作用强、示范效应好、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就业人员多、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
(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个内资项目。
(三)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单个利用外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