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开展设施农业装备的安全执法检查
全市各级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建立微耕机、小型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农业装备安全检验制度,做到排查安全事故隐患经常化、制度化。各地要安排专车、专人,深入设施农业生产现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装备使用者和技术人员,在使用前开展技术维护和安全检查。对存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农业装备,对用户实行告诫制度。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要加快制订和完善全市设施农业装备安全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安全培训、检验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四、抓好安全培训,提高设施农业装备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通过召开现场会、办培训班、推介会等形式,宣传引导农民使用安全可靠产品,选用先进适用的设施。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写微耕机、小型收割机安全操作挂图等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使用知识读物和手册,免费发放农户。要结合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和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的开展,将设施农业装备操作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使农民掌握安全操作知识,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
五、争取各方支持,形成专项治理活动工作合力
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所需经费。要加强与工商、安监、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协调解决设施农业装备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农机产品打假力度,维护农机市场秩序。要积极调动农机监理、鉴定和推广等机构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配合力度,保障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深入农村,服务靠前,强化监管,采取实地安全检验、质量调查等办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高设施农业装备的安全监管水平。
六、扎实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设施农业装备的质量投诉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设施农业装备尤其是微耕机的专项治理,专项治理为期一年,分以下三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