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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资金均由承担区县(自治县)自行拨付。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按管理级次,属于中央在渝企业和市级国有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属于区县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拨付。

  七、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申报程序。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在规定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内,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完成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工作:

  1.报送当地国税和财政部门。先由当地国税部门对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上缴新产品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核,有异议时由当地国税部门报请市国税局审定。之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年度财政补贴超50万元的企业,当地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到企业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终审部门,审核结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终审。

  (二)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报告(一式两份)。

  2.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

  3.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一式两份)。

  4.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上缴增值税入库凭证复印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5.新产品鉴定证书(一式两份)。

  6.新产品列入国家、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文件(一式两份)。

  7.年度财务报表两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8.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文本复印件两份(应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相同)。

  9.企业单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应接受市财政局委派的财税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先审后补,并附审核报告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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