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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2月2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有关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产品的定义

  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二、享受新产品开发扶持优惠政策的要求和条件

  (一)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2.通过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市级范围内的全新新产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或市内的空白,其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对于推动产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2.升级换代型新产品。产品的结构、材质或工艺等相比原产品有重大改进,其主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有显著提高;或具有显著的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保护自然环境效果,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汽车、摩托车整车新产品,其认定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另行发文下达。原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决定(暂行)的通知》(渝经发〔2005〕32号)已于2010年12月3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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