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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七)对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核发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或“告知承诺制”,作为即办件办理。对该类事项各部门对审批人员要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八)各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书面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办结后应尽快主动通告申请人。

  五、检查监督

  凡属“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受理范畴的项目,必须实行统一受理,政务公开,全程监控,接受监督。中心有关处室和窗口要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协调。各窗口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要做到审批规范、接待热情、服务周到,在限定时限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中心。对延缓、迟误、超时甚至拒不配合的,中心将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对应进入“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但仍继续在原单位受理的项目,监察机关要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进入“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发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承诺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重大项目无偿代办工作制度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审批,特制定本制度。

  一、无偿代办范围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它投资项目均可申请代办服务。其中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省、市领导批示需特事特办的项目;
  (三)投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四)其它需要代办项目。

  二、无偿代办机构

  市和区、县(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重大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机构,设置大项目代办室,专门负责项目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事宜。各审批窗口负责承办代办室转交的审批服务事项。

  三、无偿代办原则

  项目代办需遵循一次性告知、自愿委托和热情服务的原则。

  (一)一次性告知。代办部门工作人员要将审批所需要件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包括全部审批环节必备要件、现场勘验有关要求、项目审批的规定时限等。
  (二)自愿委托。投资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中心“大项目代办室”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三)热情服务。代办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各部门审批流程,业务过硬,同时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对不属于中心窗口审批职能的有关事宜,要积极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代办服务形式

  (一)咨询与引导。解答服务对象咨询,引导服务对象到审批窗口办理业务。
  (二)协助办理。对重要事项和企业急办的事项,根据企业需要,予以协助办理。
  (三)全程代办。对重大审批事项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进行指导、协调、代办,并提供相关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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