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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的项目,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提供委托代办、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等综合服务,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性告知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对审批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牵头部门应主动将各相关部门窗口所需材料一并告知。
  (三)限时办结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应实行承诺限时服务。自受理之日起,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要件材料齐备)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时限的,应经中心领导批准。
  (四)并联审批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实行全过程联合审批。由中心或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或督办会议,集中审议,当场形成意见,同时予以办理。
  (五)互不制约原则。各部门窗口在办理重点项目时,应取消相互制约的前置要件,并依照本部门相关法规严格把关,随到随批。
  (六)超时默许原则。对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既未在承诺时限内参加协调会议、联合踏勘和及时办结,又未作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的,视为部门默认许可审批事项,同时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七)责任追究原则。对审批涉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缺席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受理范围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
  (二)领导批示需特事特办的项目;
  (三)需要提供无偿代办的重点项目。

  四、工作程序

  (一)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专门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登记、转办、协调、组织踏查等工作。中心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的督办、检查、考核、召集会议、通报情况等事宜。
  (二)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首先由申请人向“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或中心大项目代办室提出申请,由中心审定后,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确定主审部门和协审部门,并设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卡》,对进入绿色通道重点项目的每一个审批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审批服务情况详实记入跟踪卡备查。对于需上报国家、省级部门的总投资超10亿元人民币或超1亿美元的特大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条件下,承办窗口须于3日内转报上级部门,并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三)由主审部门牵头召开“绿色通道”项目协调会。对难以确定主审部门或有交叉的,由中心指定主审部门,并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督办。
  (四)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各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对需要进行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应给予优先安排,主审单位应与相关责任部门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凡未按规定参加协调会、联合踏查和未及时办结的,一律按超时默许办理。
  (五)对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在申请人对有关事项内容作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除涉及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外),工商部门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
  (六)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只要确保社会稳定、环境安全,交齐法定费税,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即可先予受理,边办、边补、边改。但在下达批文、核发证照前必须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对一般条件不足且可以当场整改的,审批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要求当场整改;对申报材料中一般的文字、数字错误,可在经办人员指导下由申请人当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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