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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五、检查监督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首问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对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在中心的评先评优资格或退回派驻部门: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对服务对象使用文明忌语或态度冷漠、蛮横,应当告知而未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予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致使服务对象举报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勒卡,造成严重后果的。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行为界定

  一次性书面告知是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按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法定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三、一次性书面告知内容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事项、申报时间、承办窗口、承办人员、联系电话,规定办理程序和材料或需补充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查询方式等;
  (二)实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
  (三)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的同时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六)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窗口工作人员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一次性”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
  (八)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或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或带到有关部门窗口,不得以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由回绝或推诿。

  四、考核监督

  (一)对受理人履职尽责情况,由所在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考核,兑现奖惩。
  (二)对受理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失职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对服务对象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行政许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对重点项目提供优质、快捷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绿色通道行政行为界定

  本制度所称绿色通道是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为重点项目开辟的快速审批服务通道。

  二、工作原则

  凡进入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报批的重点项目,只要确保社会稳定,环境安全,缴齐法定税费,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均应按照以下工作原则,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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