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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六、并联审批考核监督

  中心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并联审批情况,并作为中心窗口和窗口人员绩效考评的内容。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督查、行政问效。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制度,不依法行政、延缓审批时间、以权谋私、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许工作制度

  为有效保证审批时限,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超时默许行政行为界定

  超时默许是指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如果在公开承诺时限内未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的,则确认为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被批准。同时,默许窗口或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补齐相关手续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超时默许适用范围

  超时默许制度适用于进入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三、超时默许实施步骤

  (一)申请人向中心提出,有关窗口或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既未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也未在延期承诺时限内对合法报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的,将被视为部门超时默许行政许可或审批服务事项。
  (二)对凡需认定为超时、缺席默许的审批事项,由审批窗口报中心,由中心统一印发《超时默许通知书》,并通知审批窗口在发放证照的同时补齐相关材料。
  (三)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如果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依据发生变化,计算机网络中断等技术性故障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由审批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延时审批告知书》。
  (四)对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能按时参加审批协调会、联合踏查的,均视为同意和默许行政许可,并应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四、超时默许考核监督

  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监察部门要把超时默许工作制度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审批窗口发生超时默许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多次发生超时默许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提请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AB角工作制度

  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保证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AB角工作制行政行为界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服务AB角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时间内,A角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由B角责任人顶岗,确保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工作顺畅运行的工作制度。AB角包括领导审批AB角和岗位审批AB角。

  (一)领导审批AB角是指在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领导签批的审批环节中,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领导因各种事由不在岗时,应指定另一位在岗的部门领导代其履行审批职责。A角(审批责任人)是指该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B角(替代角)是指在A角缺位期间代替A角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负责人。B角替代A角工作期间,该岗位工作发生重大责任问题,同时追究A、B角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岗位审批AB角是指在行政审批过程中,A角(A岗审批工作人员)因各种事由不在岗时,应指定B角(B岗审批工作人员)代其履行审批职责。B角替代A角工作期间,该岗位工作发生责任问题,同时追究A、B角相应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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