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许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AB角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重大项目无偿代办工作制度》和《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等8项制度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入驻市和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涉及两个以上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均要实行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责任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环保局、哈尔滨电业局、中庆燃气总公司、哈尔滨供排水集团,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并联审批原则
并联审批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在中心内部完成。
(一)一口受理。企业、个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依法向审批窗口申请,由窗口向申请人发放《服务指南》,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告知企业应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和审批窗口。
(二)抄告相关。牵头审批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在当日对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通过中心网络告知相关审批窗口,并在电脑中记录企业名称、投资人、前置审批项目和部门、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法、受理日期等基本情况。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审批窗口获悉前置审批信息后,应及时将审批所需要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对需要现场勘查的,由牵头审批窗口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勘查,并做好审批工作。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窗口受件后,应根据公示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将审批意见通过中心网络反馈给牵头审批窗口,通知企业申请人,并核发证照。对超过承诺期限不予反馈的,经中心领导审示后,由相关审批窗口补办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并联审批程序
实行并联审批程序主要归纳为两大类:
(一)企业设立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凡进入中心的企业设立项目,要按企业核名、注册登记2个阶段办理。
1.企业设立核名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