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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指导意见


  (四)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亏损的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S级滑雪场、达标的漂流经营场和旅游车船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

  将旅行社在海外推销的旅游线路产品视为服务贸易出口,并比照货物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制订相应支持政策。对在海外销售我市旅游商品的哈市旅游企业,比照工贸企业出口创汇退税政策,制订相应出口退税奖励政策。

  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旅游企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对位于四环外新建的旅游开发项目,经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确认,不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只征收墙改基金。

  对旅游星级饭店要逐步实现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淡季和检修时,可依照规定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运营手续。

  (五)实施用地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用地。对新建旅游项目和市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用地,交纳土地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优惠照顾。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30年的使用期。使用远离城市中心无需基础设施配套的旅游用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重大商贸旅游设施、四星级(含)以上宾馆用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属非经营性服务业用地的,可以按照协议租赁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经营性服务业用地的,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六)实施相关鼓励政策。鼓励将旅游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内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鼓励旅游景区承办各类公务和商务活动。制订《哈尔滨市旅游奖励管理办法》,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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