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完善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渝府发〔20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全市电煤电力供应,满足人们生活生产需要,在现行电、煤价格管理不对称的情况下,经2010年12月20日全市电煤电力保障工作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恢复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经过今年以来的征收实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恢复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意义
煤炭供应紧缺是我市长期面临的困难。当前,由于电煤供求矛盾加大,煤炭价格大幅上扬,电煤电力供应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在今年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期间,电煤电力供应紧缺情况将更加突出。我市2008年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实践证明,其对于优化煤炭资源配置、保障电煤供应、理顺煤电价格等都有积极作用。在当前电煤供应矛盾加剧的情况下,恢复征收在金融危机中暂停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十分必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满足民生基本要求,创造发展基础条件,保持当前产业,特别是笔记本电脑基地建设的良好势头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切实组织实施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政策
为增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政策的合理性,更有效地开展征收管理工作,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政策作如下明确:
(一)恢复征收时间和用途。
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2010年12月31日以后销售的煤炭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今年1―3月已经开征并上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结算,并由各地地税部门出具更正通知书送达当地国库进行调账处理。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部用于组织电煤、电力供应,不得挪作他用。
(二)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和标准。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量价结合方式计征,即按照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实际销售量和价格档次计征,其征收标准为:煤炭生产企业原煤出厂价格(含税价格,下同)每吨600元以上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吨60元征收;原煤出厂价格每吨450―600元(不含600元)的,按每吨40元征收;原煤出厂价格每吨300―450元(不含450元)的,按每吨30元征收;原煤出厂价格每吨300元以下(不含300元)的,按每吨20元征收。洗精煤和焦煤分别按实际销售量每吨90元、105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