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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五、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应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审核管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应占到2/3以上,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必须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认证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向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七、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全省所有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报》和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上同时免费发布。

  九、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指省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市州财政状况不一,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将确定的限额、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随机抽取制度,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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