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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甘肃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单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确认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依法申报采购方式,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与采购执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施采购,并接受全程监管。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供应商及价格与服务承诺等事项。采购人根据所需,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直接选择成交。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采购人要将合同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于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未履行报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备案等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各市州、省直部门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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