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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投资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在建项目清理工作

  (一)对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凡原打捆上报的项目要进行解捆,剔除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不足500万元项目、单纯购置项目、已投产等不应纳入当年投资统计的项目。

  (二)当月在建项目报表以上月项目库为准进行填报,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如有新项目的要作好项目核实工作。其中亿元以上新入库项目按照“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报送,未经上一级统计局批准的项目不得上报。

  (三)在建项目不得随意调整计划总投资。20亿元以上项目调整计划总投资需报国家统计局备案;5-20亿元项目调整计划总投资需报省统计局备案;1-5亿元项目调整计划总投资需报市统计局备案。备案需由项目单位提供变更的情况说明和依据,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变更的情况说明样式见附件1。

  二、加强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

  (一)管理分工

  市统计局负责1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的入库管理;区统计局负责1亿元以下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各统计部门所负责的项目必须做到先审核再入库。

  (二)入库程序

  1-5亿元新开工项目(包括单纯购置项目)原则上需提前10天报送市统计局审批,5-20亿元项目需提前20天报送省统计局审批,20亿元以上项目需提前25天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入库,否则不能入库。计划总投资由1亿元以下调整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也必须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各区统计部门对1亿元以下项目应先审核后入库。各区统计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上报申请表和每个申请入库项目证明材料,经省、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并验收后,才能报送报表。申请表中没有的项目和申请表中没有验收通过的项目不能入库。

  (三)报送内容

  需要报送的内容包括:新开工项目入库申请表和每个项目证明材料电子文档(见附件2)。各月报送新开工入库材料的同时,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H202表)正常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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