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继续推动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已经实施的41个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2011年扩大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市为:永昌县、清水县、甘谷县、玉门市、肃北县、肃南县、渭源县、漳县、成县、文县、康县、徽县、两当县、灵台县、华亭县、宁县、合水县、环县、和政县、康乐县、广河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碌曲县、玛曲县等26个县。
二、主要内容
(一)体制性补助拨付直接到县。从2011年起,将省对市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实行到试点县,市州按原体制参与分成的试点县收入全部下划,作为县级收入。市州下划试点县收入(不含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以2010年决算数为基数,由试点县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省级返还市州财政。市县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收入返还,以2010年决算数为基数,在市州、试点县之间调整,属于试点县的基数,由省级直接核定到试点县。市州对试点县其他财力性补助(上解),以2010年补助数为基数,由市州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省级补助(上解)试点县。
改革后,取消市州对试点县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成办法。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级、试点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基金收入分成直接到县。取消市州对试点县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分成办法。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依据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分别就地缴入中央、省级和试点县级国库。试点县原按体制或规定应上解市州级财政的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留归本级。
(三)收入计划下达直接到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收入征收部门,在下达市州收入任务建议数时,对试点县任务直接予以明确。
(四)转移支付下达直接到县。省级对市县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规范办法直接测算下达到试点县,并抄送市州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