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部分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试点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青〔2011〕11号)
各区县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教师自有车数量增多,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大。寄宿制学校的校园面积大,学生数量多且在校时间长,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要求更高。为保障在校(园)学生、幼儿安全,市教委决定在部分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试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各区县安排2所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具体名单由各区县自行确定)进行试点,重点规范36所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总体目标
每所试点学校要做到:合理规划,规范管理,标识清晰。
(二)具体要求
1.校内无机动车专用泊位的学校,要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
2.机动车出入校园和停放要求:
(1)有机动车专用出入口和通道的学校,应实行机动车与行人分门进出,并落实出入口管理措施。
(2)划定校内机动车停放区域,有序停放;禁止在校园内非划定区域停放机动车。
(3)机动车停放区域不能设置在教学楼、宿舍楼、操场等学生集中活动区域。
(4)合理规划校园内机动车行驶路线。
(5)学生上学和放学高峰时段,要实行错时出入。
3.校园内交通设施和标识设置要求:
(1)在校园机动车出入口安装减速装置,竖立限速、禁鸣标识牌,提示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安全、文明行驶。
(2)在存在视线盲区的机动车行驶道路拐角、丁字路口等,安装道路广角镜。
(3)在学生进出频繁的机动车行驶道路交叉口施划人行横道线。
4.各学校制定校园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机动车停放区域和出入停放管理办法等,在校内公开,让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知晓,并自觉遵守。
三、经费
所需费用由各区县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