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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四)着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创新。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创作项目,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办好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创作骏马奖,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五)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和繁荣文化产品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唐卡艺术、保安腰刀、砖雕、刻葫芦等特色民族文化产品发展,扶持甘南州和临夏州挖掘香巴拉、拉卜楞、格萨尔、则岔石林、松鸣岩景区、古生物化石、花儿对唱等自然和人文资源优势,推动民族文化旅游业和民族工艺品业的健康发展。在科学布局、认真规划的基础上,打造和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和基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以此推动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的提升。

  (十六)努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参与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电影周、电视周、文物展、博览会以及各类演出、展览等交流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巩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已有品牌,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服务。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七)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保护机制,使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在法制框架内健康有序发展。在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定和资质认证上,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在学历、外语以及专业方面予以适度放宽。推动国家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更好的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

  (十八)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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