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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文化的力量,深深烙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内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对于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省地处祖国西北内陆中心地带,是连接欧亚大陆桥的战略通道和沟通西南、西北的枢纽,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我省也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有回、藏、东乡、裕固、保安、蒙古、哈萨克、撒拉、土、满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45万,占全省总人口的9.3%,民族地区国土面积1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9.8%。与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等民族省区毗邻。特殊的人文和地理环境,铸就了我省独特的地域文化特质,使我省成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富集之地,绚丽多姿、异彩纷呈,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与享誉世界的敦煌文化、丝路文化,并称为我省的三大特色文化,成为全省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丰富了我省文化的内涵,使陇原大地的民族文化底蕴愈显厚重,各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内聚力、向心力不断增强,成为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源泉。这是我省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建设特色文化大省的重要基础和支撑。

  (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根据多民族省情的实际,始终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使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同时,先后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发展建设特色文化大省的意见》(省委发〔2002〕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6〕29号),省人大常委会还颁布实施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使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流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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