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管理机构根据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有可能影响和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也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恶意伪报,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