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内设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调研了解本市公立医院内设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的基本状况,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指导医疗机构规范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本市将组织开展公立医院内设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由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设置单位有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参与或其执业地点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内的15家医疗机构(具体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的基本情况、各类医务人员的学历与职称构成、医护人员的执业构成、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等。
(二)医疗机构执业状况
1、诊疗科目与医疗技术开展情况:诊疗科目、医疗技术开展的基本情况;诊疗科目或医疗技术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超诊疗范围执业情况;是否存在未开诊的诊疗科目等。
2、医务人员使用情况:医师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符合情况;护士执业地点符合情况;外籍医师是否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医疗美容科、医学影像科等重点科室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等。
3、医疗机构名称使用情况: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收费票据或发票、病历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等。
4、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尤其是涉及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的核心制度);医疗机构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等。
5、病历、处方等医学文书书写及管理情况:医疗机构是否按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书写病历、开具处方;病历保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6、医用设备配备与运行情况:医疗机构基本设备配备情况;设备配置是否适应诊疗需求;大型医用设备许可情况;与其它医疗机构间的医用设备合作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