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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2.5 物资保障

  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等。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防台风、防汛、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防汛抗灾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8.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指挥部负责镇(街)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村(居)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8.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8.3 演练

  8.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8.3.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书面检查、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于2011年3月第3次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附件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2.2.1.1 统一指挥全市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宣布全市进入、结束紧急防汛期,启动、调整、结束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

  2.2.1.2 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2.2.1.3 组织召开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汛情、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应急措施。

  2.2.1.4 负责中型及以上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下达抗洪抢险救灾、中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组织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实施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1.5 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2.2 市防汛办职责

  2.2.2.1 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对外发布灾情统计报告。

  2.2.2.2 提出防洪防台风意见,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下达市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措施的落实。

  2.2.2.3 负责市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组织储备、调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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