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 必要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抗灾抢险救灾工作中。
6.2.6 市气象台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滚动发布暴雨警报,海洋预报台及时预测预报潮位、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分局及时作出洪水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6.2.7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指挥部。各责任单位、市建设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6.2.8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研究制定水库、河道洪水调度意见。必要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指导督促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6.2.9 出现险、灾情时,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专家、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6.2.10 电视台、广播电台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滚动播报暴雨警报、指挥部通知等;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灾抗灾工作情况。平面媒体加大对暴雨信息和防暴雨洪水工作的报道。
6.3 应急结束
市气象台预报强降雨过程基本结束。
6.3.1 受灾程度较轻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等工作要求。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部署落实,及时将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并统计灾情上报市防汛办。
6.3.2 受灾程度严重
6.3.2.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等工作要求。
6.3.2.2 市指挥部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发出“关于做好防洪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的(紧急)通知”。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6.3.2.3 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6.3.2.4 市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省防汛办。
6.3.2.5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抢险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7.1.2 市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3 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配备卫星电话,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利用其配备的卫星电话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7.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1.5 市洪水预警报中心做好市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驻厦部队、武警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市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7.2.2 供电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