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
(皖卫农[2010]1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有关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人社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
为更好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及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一)医疗康复项目。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表1)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4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基金严格按照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补偿标准给予支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障各城乡统筹地区继续保留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它医疗康复项目。以后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须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医疗康复项目中选择,实行“准入法”管理,分别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另行规定。
(二)适用对象。已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需实行医疗康复的参保或参合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是指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因病、非因公伤残的参保人员。
(三)适用条件和待遇支付
1、职工/居民医保适用条件和待遇支付。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2所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上述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上述9项医疗康复服务。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应根据医疗康复工作需要,由各市人社局严格审定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