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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深发改〔2011〕459号)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你公司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标准

  综合水价(含税,下同)由现行的2.34元/立方米调整为2.93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分类水价详见附表。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保留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实行每户每月免收8立方米自来水水费的政策。

  (二)保留对居民类供水中间层的趸售价格政策,以实现同网同价。趸售价格政策是指市水务集团抄总表后供水“中间层”抄分表,由市水务集团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基本价扣减8%向“中间层”计收,供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确保终端用户同网同价的价格政策。

  (三)妥善解决原自然村水价偏高的问题。为保证来深建设者能够充分享受水价政策,对于原自然村自建楼,供水企业须根据实际户数核定居民用水定额,每户均按独立居民户享受用水指标,实行阶梯水价。

  (四)进一步深化居民用户供水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市水务集团应继续完成多层楼宇居民用户的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同时启动高层楼宇居民用户的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到2015年前应实现供水区域内所有居民用户直接抄表收费,具体方案由市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研究制定。

  (五)继续对龙华、观澜和布吉自来水公司按综合水价扣减8%趸售自来水,不再考虑加压等其他费用。

  (六)建立节约用水新机制,盘活节水准备金。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将居民用户超定额加价水费收入和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的50%用于降低本次居民水价的涨幅(该部分资金由供水企业直接收取并作为收入),剩余的50%仍作为节水准备金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及相关配套政策从2011年4月1日(4月抄见水量)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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