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4、在核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科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科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一)科技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本着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空缺岗位按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科技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科技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对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的工作岗位等级,变更聘用合同相应内容,将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聘入相应岗位。在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聘用的岗位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等待遇。
(四)科技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并聘用相应的等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并聘用相应的等级岗位;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并聘用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科技事业单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六)科技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不得突破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