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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科技事业单位等级职员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技事业单位确定,并满足国家规定的以下任职年限: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应当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应当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应当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科技事业单位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以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及其它系列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起点等级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科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晋升其它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晋升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满足国家规定的以下任职年限: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2) 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进行岗位等级确定和聘用时,任职年限按照在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计算。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科技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程序与审核

  (一)岗位设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岗位调查,编制岗位说明书;

  2、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填报岗位设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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