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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技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在25%以下,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科技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科技事业单位中,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技术员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和与科研系列相当职务对应关系。

  六、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科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含规定的职业准入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科技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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