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事业单位:
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科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 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专业技术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科技场馆和科技管理等四类市、区县所属科技事业单位及其它使用事业编制的科技机构,其在编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其中涉及科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