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1〕11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在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税务登记证收费模块进行修改前,各地暂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流程进行操作,在“减免原因”栏统一选择“其它”。
三、2011年2月1日至今已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可凭相关收费收据在2011年6月30日前申请退回,请各地及时做好告知纳税人及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退回工作。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相关操作详见附件。
四、各地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