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录人民警察、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和公安部门,按照《青海省公安机关2011年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特警)简章》和公告的职位资格条件负责报考公安特警和民警考生的资格审查。省公安部门在面试之前,负责组织体能测试,对体能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考录资格,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一次。省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以及有考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按《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负责组织体检。
五、面试达不到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1、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将该职位与同一单位的资格条件一致和相近专业的职位合并面试,但该职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至少要达到与其合并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如果在同一单位没有相近专业进行合并的,则笔试成绩要达到本次考录相同或同类专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的平均分,而且面试成绩应达到当天本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录用。
2、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前4天通知招录机关,并写出书面说明。随意放弃面试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应做好相关记录,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告。
3、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录用总成绩出现并列的,由用人地区或单位经过政审、考察,择优提出规定考录职位的拟录用意见,报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录用。
六、严格按照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体检。体检由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体检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