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50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0年 12月 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登记集体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户口,是指职工、学生常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集体宿舍,以及非现役军人常住在军事机关或军人宿舍的户口。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分)局是本辖区集体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集体户口按宿舍地址立户,集居一地一舍为一户;不准单人在集体宿舍单独立户。经批准住在单位内和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须按居民户口管理规定单独立户。
第六条 设立集体户口,须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建立集体户口登记簿,掌握集体户口的变动情况,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的申报登记和迁出、迁入、变更等事宜。
第八条 集体宿舍的暂住人口登记,依照《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办理手续。集体宿舍的寄住人口登记,依照寄住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集体宿舍须建立宿舍管理委员会和治保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维护集体宿舍生活秩序。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