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1992年7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2]67号文件公布;根据1999年7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7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4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连港港口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出港口的各类车辆、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和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大连港港口区域,是指国家和省、市划定的大连港陆域和水域。
第四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港口治安管理。大连港公安局具体负责大连港的港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五条 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港口交通、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 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携带或运输物资出港,须交验出港证明,接受门卫检查。
第六条 因建筑施工、运输、装卸等需在港区内临时居住的人员,须到港口治安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 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