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0修正)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向境外销售矿产品,按销售合同约定的货币结算。对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度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采矿权人和征收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在收到经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度申报表》后五日内,根据申报表填写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 偿费专用缴款书》,有银行帐户的,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办理缴库手续;无银行账户的,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款后应为其开据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前将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汇缴入库。
  第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对采矿权人缴费情况进行一次核查。采矿权人应在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将半年内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结缴。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中止采矿活动时,按正常程序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终止采矿活动,应当在批准闭坑之前结清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自批准日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条 凡符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者,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于每年一月底前向负责征收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幅度等内容,并填报《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属于其负责征收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报送的《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 15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采矿权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