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以依法查封和扣押违法合同财物;
(三)依法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保存价款。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借贷等业务时,发现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有权拒绝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时,需要从当事人帐户中扣划相关款项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有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