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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1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正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85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 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合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内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合同监督制度,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拍卖合同;
  (五)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七) 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网络;
  (八)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九)调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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